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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詐領助理費 潘懷宗認罪200萬交保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被控詐領助理費300萬元案獲准交保,士林地檢署提抗告,高院發回更裁。士林地院8日上午二度召開羈押庭,潘懷宗坦承犯貪汙罪,法官再度裁定以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8個月,且不得與其他關係人接觸。士檢正研議是否再提抗告。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及及辦公室主任陳玉臺於2008年至2010年間,先後以陳玉臺經營的鐘錶公司李姓、陳姓等數名員工充作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薪資後挪作私用,初估詐領金額至少約新台幣300萬元,士檢指揮台北市調查處於1月26日展開搜索約談行動。

士檢訊問後認為潘懷宗及陳玉臺因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情形,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向士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士院裁定潘、陳二人各以200萬元、150萬元交保。

士檢認為,潘懷宗交保後仍有可能滅證或串證,加上全案的金流有部分去向,無法僅依照帳冊及書面記錄判斷,需要經過訊問才能知悉詳情,決定提出抗告。陳男的部分則未提出抗告。

高院指出,原裁定既然認定潘懷宗有串證或滅證之虞,卻裁定潘以200萬元交保,但現行法律並無串證或滅證可沒入保證金的規定,能否擔保潘懷宗不會有串證或滅證的行為,亦有所疑慮;是以檢方抗告主張仍有繼續調查、證人對質釐清的必要有理由。

高院表示,依共同被告證述、卷內證據所示,已有相當理由認定潘懷宗有偽造證據、勾串共犯之虞,原裁定也沒有說明讓潘懷宗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就無羈押必要的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士林地院更裁。

士院開庭審理,法官認為潘懷宗涉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偽造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惟依相關卷證資料,無羈押必要,爰裁定命被告以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不得對本件被害人、證人有直接、間接接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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