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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審計部建議妥善處理

【2017.02.12/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金管會為配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逐年提高本國銀行自有資本比率,惟尚乏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監理規範,經審計部建請研謀妥處,已訂定實施標準自107年度起實施。

審計部表示,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為強化金融機構風險承擔能力,提升銀行體系之穩健性,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間發布新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Ⅲ),提出淨穩定資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作為全球一致之流動性量化指標,並要求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可用穩定資金/應有穩定資金×100%)不得低於100%。經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訂定相關監理措施,以健全本國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嗣金管會已訂定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精進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

審計部說,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為提升各國銀行資本適足性,於99年12月間發布新巴塞爾資本協議,要求銀行最低自有資本比率由現行8%逐年提高至108年之10.5%,並因應97年全球發生金融危機期間各國銀行相繼出現流通性資金快速枯竭之問題,訂定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作為全球適用之流動性最低標準,以確保銀行以較穩定資金支應業務所需,強化銀行長期資金結構之健全性,降低流動性風險。

審計部查核發現,我國金管會雖已配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有關提高銀行自有資本比率規定,修正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要求銀行逐年提高資本適足率至10.5%,尚乏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之規範,為使我國銀行監理與國際潮流接軌,建請金管會參考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研議訂定相關監理規範,以提升本國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

審計部強調,追蹤結果,金管會已於1051226日訂定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淨穩定資金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要求本國銀行自107年度起應按季計算及申報淨穩定資金比率,並規範淨穩定資金比率最低標準為100%,低於法定最低標準者,應說明原因及改善措施,精進本國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強化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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