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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延攬優秀警力 銓敘部逐步改善警察人員人事制度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考試院今23日召開第13屆第67次會議,銓敘部以「警察人員人事制度及銓審情形簡介」為題進行業務報告,就警察人員人事制度重點說明及銓審情形概況分析,以及說明警察人員人事法制檢討與成果。

銓敘部於報告中指出,警察人員之任用資格,除須具備警察人員考試及格等資格外,依所任職務之別,尚應經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等警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另警察人員官等官階、初任年齡限制、積極與消極任用條件、試用、陞遷、俸給及考績獎懲等各方面,均與一般公務人員適用規定有別。

銓敘部報告統計,截至110年9月30日止,經該部銓敘審定的現職警察機關(學校)警察人員共有69754人,男性計60956人(占87.39%),女性8798人(占12.61%),其中以六都直轄市36716人最多(占52.64%),各縣市18486人次之(占26.50%),中央機關14552人最少(占20.86%),又各官等警察人員以警正官等38303人最多(占54.91%),其次為警佐官等31098人(占44.58%),警監官等353人最少(占0.51%)。

銓敘部強調,近年來持續配合警察法制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就相關人事法規進行檢討修正,如自100年至109年間計6次調整警察官職務等階,健全警察人員職務結構;107年間修正警察人員俸表,激勵基層警察人員士氣;109年至110年間為適度改善地方警察機關職位結構,暢通基層員警陞遷管道,增置巡官、偵查員等職務,相關機關修編案業經考試院備查。

110年間為落實10年優惠考績獎勵制度,並保障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不辦理年終考績者之權益,內政部會同銓敘部修正發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將上述年資納入計算為辦理10年優惠考績之任職年資,此外為避免有免職事由之警察人員,以辭職方式規避免職處分之情形,內政部經函請銓敘部同意後,於110年間通函相關權責機關,就免職處分於辭職後確定者,仍報送銓敘部辦理登記,俾控管警察人員消極任用資格。

考試院長黃榮村提示,感謝警察人員長久以來保護社會安全,促進人民福利,唯有建立完善之警察人員人事法制,始能有效延攬優秀之警察人員為國家、人民服務。希望銓敘部今後能持續努力並密切注意警察人員進用之實務運作情形,適時協助提出相關改進建議供其參考,使警察人員人事制度更加完善周妥,符合時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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