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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大學簽一中承諾書 教育部糾正但不懲處

【2017.03.17/ 新聞大聯盟報導】有關國內各大專校院已提供陸生來台研修承諾書的調查情形,教育部經由學校填具回傳之問卷調查內容,整理說明如下:

一、  起始年度:經學校填具的內容得知,最早在民國94年已有1所學校提供類似之承諾書,99年起每年都有零星學校提供,104年開始提供承諾書的學校數明顯增加。總計自兩岸學生開放交流以來,國內157所大專校院中共有72所學校曾經提供對岸學校未報核之書面文件。

二、  文件樣態及內容:學校所報提供給對岸之文件樣態不一,包括承諾書、聲明書、保證書、邀請函等樣式;而各項樣態之文字內容亦不相同。從「本學術自由」,到「不涉及政治議題活動」、「課程內容不涉及一中一台、兩個中國」等。

三、  學校簽核程序:根據調查了解,國內各校在面臨對岸學校提出要求時,校內提供該項文件的單位各種層級都有,從校級、院、系所、國際處等單位,各校內部程序不一,甚至亦有由承辦人逕行提供,相關作業皆未報部審核,行政程序輕率。

四、  對岸要求單位:陸方要求提供的有教學單位(院系所)、行政單位(校台辦或國際處)、省市台辦、教授、學生家長等身份。截至教育部於106年3月份的調查為止,大陸地區共有26省(市)要求提供,最多的為浙江省。

經過此次調查得知,國內大學校院面對陸生來台,若對方相關單位提出類似文件的要求時,校方行政人員幾乎都未經由正式簽核流程,且文件之敘述內容也是回應對方的要求。

對於本案,教育部的處理原則為:

一、  該案學校提供之承諾書,已明顯違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精神,惟考量學校出具承諾書係多年來的普遍現象,因過去教育部對相關法條適用範圍未作明確界定,致令很多學校對法規認知及解讀有所偏差。因此,對於現有及過去學校出具不適當之承諾書,教育部將立即發函糾正。

二、  為確保學術自由及兩岸平等互惠交流,未來兩岸校際所簽書約及後續承諾書等相關文件,皆視為兩岸協議之部分,一律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在確保學術自由及兩岸平等互惠交流的原則下,教育部的處理方式為:

一、  教育部樂見並鼓勵兩岸學術交流,但無論國內大學校院提供的是研修承諾書、聲明書、保證書等,都非兩岸交流必要條件,文件內容確實已限制講學空間,影響學術自由,且校內提供對外之文件,行政程序輕率。教育部對已提供相關文件之學校將發函糾正。

二、  通函各大學校院重申兩岸校際交流應依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辦理,校際簽署之書約應於簽約前1個月報部審查;自即日起如有承諾書等相關文件,皆視為協議之附件,亦需依程序報部審查。

三、  另因校際交流所衍生之其他相關文書往來(如邀請函),應強調平等互惠原則,不得限制學術自由,亦不可違反個人理念及自由意志。

教育部重申鼓勵大專校院在「平等」、「互惠」、「尊重學術自由」的原則下進行兩岸交流,未來會堅持此一立場,持續鼓勵兩岸學校進行交流與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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