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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簡東明賄選案 遭判5年6月

【2017.06.13╱新聞大聯盟報導】國民黨籍立委簡東明賄選案12日一審宣判,屏東地方法院判決認定,簡東明交付給工作人員的是「賄款」,不是「工作費」,判決簡東明有期徒刑5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

對於屏東地院的判決,簡東明表示將上訴,他說,所交付給工作人員的本來就是「工作費」,過去就是這樣選舉的。

66歲的簡東明,曾任兩屆獅子鄉長、3屆屏東縣議員及3屆立法委員。

同案涉案的國民黨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瑪家鄉黨部主任王榮儀、泰武鄉黨部主任何晉文、霧台鄉黨部代理主任杜志浩、牡丹鄉黨部主任蔡資芳、獅子鄉黨部主任董婕妤等人,分別交付名冊給簡東明,再由簡東明交付現金新台幣10多萬元給他們,發放給輔選幹部共149人,6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到4年2個月,褫奪公權4至5年。

簡東明的妻子戴錦花因這個案件,曾經一度被台中地檢署聲押獲准,全案在台中地院審理中,而簡東明的兒子簡英偉獲判無罪。

該起賄選案,包括簡東明及輔選幹部、受賄選民等一共有162人被屏東地檢署起訴,158人被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只有4人無罪。

屏東地院庭長潘正屏表示,包括簡東明在內的被告等人都承認有交付現金給工作人員及選民,但都表示是「工作費」,不是「賄款 」,但法官列出12個理由,認定簡東明交付的是「賄款」不是「工作費」。

屏東地院表示,選舉期間候選人提供必要的餐點、飲水及交通接送支持者,來參與掃街、拜票、造勢大會等輔選活動,對於大多數守法的候選人來說,是稀鬆平常的事,但簡東明假藉名義發放「工作費」給有投票權的選民,以後候選人一再以「工作費」挑戰法律,檢察官必須極盡所能舉證,被告也要努力舉證證明,再由法院一一核對認定是否賄選,太耗費司法資源。

屏東地院指出,司法對這個爭議必須給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那就是提供必要餐點、飲水及必要交通接送外,不得藉由工作費或其他名義交付選民金錢,選民也不得收受候選人及所輔選人員金錢,除非原本已有債權債務關係或其他堅強合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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