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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符「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審計部促處理

【2018.11.08/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審計部促請國稅局研謀改善,對於未符「自用住宅」要件之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或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案件,國稅局未適法處理,目前已進行專案查核並加強相關勾稽作業,以杜逃漏。

審計部表示,經查核發現民國103及104年度部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或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案件,其列報標的房屋涉有未符「自用住宅」要件,國稅局卻未予剔除相關扣除額或扣抵稅額,經審計部函請財政部賦稅署研謀改善,各國稅局已產出異常清單並進行專案查核,計補稅6億4632萬餘元,嗣後並將加強類此案件相關勾稽作業,以杜逃漏。

審計部指出,依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暨財政部相關解釋函等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及一屋為限;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須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及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方可列舉扣除。

另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上述自用住宅房屋須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之房屋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經查核發現103及104年度臺北、中區及高雄國稅局所轄部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或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案件,其列報標的房屋涉有出租或未有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受扶養親屬設籍等情事,已不符「自用住宅」要件,惟國稅局未予剔除相關扣除額或扣抵稅額,經函請財政部賦稅署研謀改善。

審計部強調,經追蹤改善後,各國稅局產出101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或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異常清單,並進行專案查核,計補稅7萬6621件、金額6億4632萬餘元,嗣後並將加強類此案件相關資訊檔案勾稽作業,以杜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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