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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捷運變更設計 交通部指並無官員介入

【2016.04.30/新聞大聯盟報導】媒體批露桃園機場捷運變更設計,交通部表示,機場捷運號誌及軌道系統之設計依機電系統統包標規定,其設計均屬廠商工作範圍,於廠商提出設計文件並經總顧問審定後,始由高鐵局依權責予以核定,再由廠商據以施工,前述設計文件之核定,均屬高鐵局之權責,依規定尚無呈報交通部或其他機關之程序,並無交通部長官介入。

交通部指出,機場捷運業主需求Ⅱ機電系統功能規範的號誌及行車控制系統規定:「可以採用以傳統軌道電路或以通訊為基礎的列車控制技術來達成」。業主功能規範並未規定號誌無線電採用天線系統或漏波電纜作為傳輸工具,廠商採用天線系統等相關設計符合契約業主需求及功能規範之要求。

系統設計分為綱要設計、細部設計及最終設計三個階段,廠商在綱要設計階段曾提出無線電傳輸系統地上段採天線系統,隧道段採漏波電纜之設計構想;在細部設計階段則提出以天線為主,當涵蓋率不夠時,採用漏波電纜(選擇性)之選項;後於最終設計階段提出無線電覆蓋率分析結果,證明其使用之天線無論在高架段或地下段均有完整的覆蓋率,而採天線系統之設計。軌道系統號誌訊號之傳輸,無論採用天線系統或漏波電纜,在系統測試階段都需經過長時間的測試與調校,才能達到系統穩定可靠的結果。

交通部表示,依據機場捷運業主需求Ⅲ軌道工程的軌道工程功能規範規定:「特殊軌道包括道岔、菱形岔心及鋼軌伸縮接頭」、「是否設置鋼軌伸縮接頭須經過鋼軌及結構之互制分析而決定」、「廠商應詳細計算鋼軌之應力…超過許可值時始安裝鋼軌伸縮接頭」。

廠商依據前述功能規範之規定提出軌道相關設計送審,經審查提送之「軌道結構互制計算」結果滿足國際規範UIC774-3之要求,高鐵局於99年間依合約程序審查核定,軌道不需設置伸縮接頭。

至於桃園市政府主張因機場捷運延遲通車將要求損失補償乙節,高鐵局前已依據工期展延核定結果對廠商起計逾期罰款,對於延後通車可能之損害賠償,高鐵局將併同合約執行過程中可能之損失,依合約及相關法律程序向廠商提出求償。但桃園市政府主張的延遲通車損失補償並非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所簽署「機場捷運興建及營運合作事項備忘錄」之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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