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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修正案三讀 不適任法官可剝奪退休金

立法院28日下午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人民不用透過代理團體,就可直接請求評鑑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此外,也擴大評鑑委員會與職務法庭的外部參與,引進多元觀點,增加公信力;如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必要,不須先經監察院彈劾,即可逕送職務法庭。

新法也增修懲戒處分的種類,增訂剝奪、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之處分,並訂定「陳玉珍條款」,若法官、檢察官涉貪污經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而受免職或撤職處分,應繳回停職期間所領的薪水。

民進黨不分區立法委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周春米表示,法官法在100 年7月6日公布,其中法官評鑑制度於101年7月6日施行後,因為不適任司法官的評核、淘汰機制成效不彰,嚴重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因此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三院會銜的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年4月間送進立法院後,立即排審,歷經委員會審查、協商及多次院長協商,終於在今日完成三讀。

周春米說,此次修正增訂共涉及64條,超過現行103條條文的一半,是法官法公布以來最大的一次翻修,其中最大的變革,在於開放人民成為請求評鑑的主體,新法明定犯罪被害人及檢察官以外的當事人,都可直接向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

此外,在請求評鑑的時效上也有重大突破,現行法的評鑑時效為2年,故等到人民案件確定、有心力追究檢察官或法官開庭態度不當時,往往已經超過時效;新法則區分不同的情形,如果評鑑的請求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的個案,原則上從「裁判確定之日」才開始起算3年,若因逾期而不付評鑑,也不影響職務監督權之行使;如違失情事已達應受懲戒之程度,並得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同時,也強化受評鑑司法官及請求人的程序參與權,受評鑑司法官及請求人均可聲請陳述意見、調查證據;民進黨團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應詳細規定個案評鑑案件之調查及審理流程,並增訂滿足請求人資訊獲取權之相關規定。另外,新法刪除成效不彰的全面評核制度,將資源、火力集中在個案評鑑。

在擴大外部參與部分,增訂「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外部委員對法官的獎懲事項有表決權;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評鑑委員會」委員的人數,從現行4人提高到6人;又職務法庭於審理法官懲戒之第一審案件時,除法官3人外,應增加參審員2人組成合議庭,以廣納多元觀點,提升判決之公信力。

負責審理、裁判法官懲戒事項的「職務法庭」也有重大變革,新法落實大法官釋字752號解釋的精神,將現行的「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當事人如不服職務法庭判決,得循上訴程序救濟;而第二審必須在6個月內審結,兼顧訴訟經濟與程序利益。

曾任法官、律師多年的周春米強調,《法官法》的修正,除了強化不適任司法官的監督淘汰機制,也希望建立讓大多數優秀的司法官不受干擾的審判環境。本次法官法大翻修,綜合了朝野各黨團、民間團體以及學者專家的意見,期能使不適任司法官的監督、淘汰機制更加完備,重拾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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