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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民眾權益 監委查20餘年越界建築糾紛

【2018.07.25/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苗栗民眾向監委陳情,於民國81年間遭建商越界建築,苗栗縣政府仍同意建商繼續施工且核發大樓使用執照,為維護民眾權益,監委高鳳仙認為有深入釐清之必要。

監委高鳳仙表示,今年1月間巡察苗栗縣時,有一徐姓民眾當面向她陳情,他有部分土地於民國81年間遭建商越界建築,當時雖已循民事訴訟保全程序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以保障所有權,亦接獲法院裁定於該部分土地停止施工之假處分,惟苗栗縣政府仍同意建商繼續施工且核發大樓使用執照,造成他後續求償無門之窘境。

高鳳仙指出,調查方向將朝陳情人指陳之越界建築始末經過為何?是否與地政事務所鑑界有誤相關?另經法院裁定停止施工之假處分範圍內,地方政府得否逕行同意施工?後續可否核發使用執照?有無違悖法院裁定意旨?苗栗縣政府迄今仍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指定本案建物區分所有權人為臨時召集人,處理大樓占用土地爭議,是否違反該條例規定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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