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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 修正高考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

【2017.08.10╱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考試院會10日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

考試院秘書長呂繼玄表示,由於現行律師考試第二試,係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但未訂定最低及格分數門檻,為發揮考評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修正律師考試第二試及格標準,增訂第二試筆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之規定,以強化基本專業能力及考試信效度,建構專業導向之律師考試制度。

呂繼玄說,考量律師考試規則各條文中有關實施始日之規定均已成就,目前已無過渡期間之適用問題,刪除已停止適用之舊規定文字,同時為齊一各類專技人員考試規則有關消極應考資格之規定,以及應屆畢業應考人繳驗畢業證書之規定的立法體例,調整修正相關條文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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