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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法修正通過 補教人員應揭露真實姓名

【2017.05.27/新聞大聯盟報導】為有效防範不適任人員於短期補習班擔任負責人或教職員工,保障學生安全,立法院院會於26日三讀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修正條文。今後對於短期補習班人員應揭露真實姓名、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人員之消極條件、建置不適任人員查詢及通報機制等,均有明文規範並增訂罰則,以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強化短期補習班管理之期待。

因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修正條文公布後,對於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教育部將於2個月內提出草案。

目前各地方政府已就短期補習班現職人員進行全面清查,了解有無學校不適任教育人員轉任情形,教育部並已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於「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規劃建置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專區、協調警政及社政單位建置全國性系統並進行資訊連結或系統介接、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填報「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將地方政府查核績效列入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等,期使地方政府加強重視所轄短期補習班管理,共同維護學生學習安全。

立法院三讀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一、明定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亦同。

二、短期補習班於申請立案及人員異動時,均應檢附教職員工名冊及警察刑事紀錄等證明文件陳報地方政府主管教育機關核准;對於聘僱之教職員工為外國人者,於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亦應檢附外國人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並明定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及得派員檢查之權責。

三、在防範不適任人員部分,明定補習班相關人員知悉有發生性侵害、性騷擾等情形時,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教育機關及有關機關通報,俾利相關單位可即時進行妥適性處理中央主管社政機關並應建置及提供全國性資料庫協助地方政府查詢,從中央到地方層級建立綿密防護網,以杜絕不適任人員進入短期補習班任職。

四、在罰則部分,對於不實廣告或宣傳、負責人或教職員工未以真實姓名揭露、未陳報教職員工名冊、未依規定進行通報及拒絕檢查等,明定應處5萬元至25萬元罰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

教育部強調,提供學生安心學習的場域是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的目標和責任,徒法不足以自行,未來仍須有賴政府及業者共同落實執行相關規定,以實現修法美意。檢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修正條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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