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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辦博覽會未周延 被陳報監察院糾正

【2018.12.19/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第一屆運動產業博覽會未盡周延及審慎決定執行策略,經審計部陳報監察院糾正。

審計部表示,運動產業博覽會提供運動產業者展示及交流平臺,促進產業經濟活絡,惟未周延評估及審慎決定執行策略,復於委外辦理策展工作過程,對採購決策及履約管理失當,大幅縮減原規劃策展效益,執行成效欠佳,經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體育署。

審計部指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自101年3月施行,體育署鑑於該條例第4條所列業別眾多,其中亦有非屬該署主管之業別,致無法全盤掌握各該業別發展情形及成果,乃規劃以舉辦運動產業博覽會方式,提供運動產業業者展示及交流平臺,經配合106年度全國運動會,假宜蘭縣中興文化創意園區辦理第一屆運動產業博覽會。

審計部說,體育署原於106年7月10日決標予活動情報有限公司,金額1,196萬餘元,惟廠商於106年9月13日以該署延長展期及增加展館,超出原需求規範無法繼續執行為由要求解約,體育署於106年9月22日重新招標,決標予四一裝修公司,金額1,198萬餘元,並於同年10月20日至29日舉辦上揭博覽會。

審計部強調,經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體育署辦理第一屆運動產業博覽會策展規劃及協辦計畫工作,未經周延評估及審慎決定執行策略,復於委外辦理策展工作過程,對採購決策及履約管理失當,大幅縮減原規劃策展效益,致實際參展廠商僅為原規劃家數3成,執行成效欠佳;對原採購承攬廠商遲無法研提可行工作計畫延誤履約進度情事,未及時妥謀善策督導解決,並善用契約罰則及政府採購法等規定,積極約束廠商善盡履約責任與辦理需求變更,復於辦理解除契約未檢討承攬廠商履約責任,影響工作推動進度及機關權益等情事,經陳報監察院,糾正體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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