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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網設專區 陸委會列誤觸港國安法地雷行為

陸委會11日在官網設立「港版國安法」專區,列出國人可能誤觸地雷的11類行為,稱中共慣以法律作為當局整肅異己的工具,人人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被消失」的李明哲。

對於誰將是「被消失」的高風險族群?陸委會指出,包括支持聲援台獨、港獨、藏獨、疆獨、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批判或暗諷中國共產黨、北京政府、香港政府、政治人士、「一國兩制」;支持聲援、捐錢/物資、參與「反送中」運動等,為高風險族群。

陸委會指出,由於港版國安法適用對象及範圍無遠弗屆,超越國籍、地域,未來香港、澳門、大陸可透過與他國簽訂的引渡條約或協定任意羅織罪名,要求他國移交「逃犯」。目前與香港、澳門、大陸簽署生效的引渡條約或協定至少超過50個。

對於可能誤觸港版國安法的「地雷」行為,陸委會指出,在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4大罪名下,有11類可能誤觸地雷的行為。包括在香港舉辦、策劃相關活動、論壇;在網路或媒體上發表、轉載或支持相關言論;捐助金錢或物資給相關活動或組織;在網路或媒體上發表言論請求外國政府制裁中國大陸或香港政府等。

陸委會表示,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是無限擴張、恐怖無比的警察權。香港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陸委會說,台灣代理人是指在香港活動,並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人:(A)受台灣當局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直接或間接監督、直接或間接控制、雇用、補貼或資助,或收受台灣當局或台灣政治性組織金錢或非金錢報酬;及(B)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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