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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定案 6類救災不必冒險

為免打火弟兄冒險進入非必要的火場,內政部9日在部務會報中通過具體的認定標準,明列「進入有倒塌之虞之建物」等6類「危險性救災行動」,可不強行進入,並授權搶救人員遇到閃燃前兆等危急狀況時,可不待命令採取撤離行動。

立法院去年10月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消防員在火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時,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另參照去年11月公布的消防法,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的搶救作為。

相關條文授權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危險性救災的認定標準。內政部9日於部務會報通過「危險性救災行動標準草案」,條文中具體列出6類「危險性救災行動」,讓前線消防員可以現場狀況決定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包括「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進入爆竹煙火、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販賣場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危險場所」、「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鐵皮屋)、印刷電路板製造場所」。

還有「進入長隧道、地下軌道、地下建築物或船艙內」、「進入有倒塌、崩塌之虞之建築物內」及「其他經各級搶救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後,認定之危險行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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