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公務人員考績丙等 得提出司法救濟

【2015.12.09/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台北報導】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列丁等者,可向保訓會提出復審,如不服復審決定,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保訓會認為丙等尚不影響公務人員之身分關係。

保訓會主委蔡璧煌指,104年8月25日最高行政法院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其中一項決議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的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的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蔡璧煌表示,近年來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被考列丙等的人數,已從99年接近3百人,到近2年(102年及103年)動輒4、5百人以上,而每年年終考績被列入丙等的公務人員,約有10%至15%會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提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向保訓會提出復審及再申訴救濟,保訓會對處理流程及審議態度均相同,故將考績丙等由再申訴改依復審程序審理,並不會增加業務處理的成本。

保訓會說,年關將至,公務機關考評所屬公務人員年終工作表現的時候,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定共分甲、乙、丙、丁四個等次,其中考績考列丁等者為免職,屬於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的行政處分,可以向保訓會提出復審,如不服復審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而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保訓會向來認為尚不影響公務人員之身分關係,屬機關對內部人員的管理措施,僅得提出申訴、再申訴。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