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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收賄 遭彈劾

【2018.12.25/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於任職期間,假借權力,收受賄賂,以圖本身之利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罪,且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25日遭監察院彈劾案,並移請公懲會審理。

監委林雅鋒、楊芳婉表示,林錫山擔任立法院秘書長期間,自101年起至104年止,不法收受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姓實際負責人新臺幣2,800萬元之賄賂,為其所不否認,並有2億餘元之巨額現金財產來源不明,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判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在案。

林雅鋒及楊芳婉指出,林錫山位列特任人員,身居高位,竟驕恣貪瀆,多年來例行性地向廠商收取賄賂,數額高達數千萬元,其行為已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形象,情節重大,因此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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