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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基法子法立法率不彰 監察院促檢討改善

【2016.03.04/新聞大聯盟記者李克強台北報導】監察委員楊美鈴、蔡培村及副院長孫大川,共同調查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相關子法立法情形,發現立法程序完成率僅56.25%,嚴重影響原住民族權益。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暨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3日通過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儘速檢討處理。

監委指出,調查原基法自94年公布以來的相關子法立法情形,發現該法授權制(訂)定的9種法律、7種法規命令等子法,僅完成不到6成,仍有原住民族自治等5種法律及2種法規命令遲未完成立法程序,各部會也有5種法律(水利法、礦業法、土石採取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多種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未配合完成檢討修正,致原基法無法落實,嚴重影響原住民權益。

三位監委表示,追究本案問題癥結,發現原基法在立法之初,未能進行全面法案評估,致該法無法凝聚各部會共識、欠缺中心思維,進而延宕相關子法制(訂)定,這些意見均可從我國101年首度提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簡稱初次國家人權報告),及國際獨立專家對該報告提出之審查意見中,一窺梗概。

監委也指出,政府因未能適切評估法規制定迫切性,導致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延宕立法,無法妥為保護許多瀕臨滅絕的原住民族語言,處境堪憂;另外,原住民族長期關切的土地劃分議題,原基法中雖已授權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協調處理,卻因受限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委員會設置總數為8個,因此遲遲無法設置該委員會,反將高度專業的原住民族土地議題委由內部單位處理,以上皆顯現政府未正視原基法相關子法制(訂)定對於原住民族權益保護的重要性,造成原住民族失落感及對政府的不信任態度。

監委另指出,行政院依原基法第3條規定,於95年設置「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負責該法所賦予之審議、協調事務,但是該推動會成立10餘年來僅召開3次會議(該推動會設置要點第4點規定,以每4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後又於103年4月9日將「每4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之規定修正為「視需要召開」,不但忽略原基法子法制(訂)定延宕問題,亦未展現推動魄力及發揮該推動會應有功能。

監委表示,原住民族自治、經濟土地權利及傳統文化保存乃原住民族生存及權益保障核心事項,但相關法規未完成檢討修正或制定,嚴重影響原住民族權益保障,行政院允應督促並協調有關機關儘速完成相關法規制定與修正,對於各機關久懸無法達成共識的歧見,宜本諸原基法所立下的制度,儘速提報原基法推動會處理,並適時提示各機關於援用主管法規時,應尊重原基法所定規範與原則,以確實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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