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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將提兩岸關係條例等三修法

【2016.03.01/新聞大聯盟特派記者李克強台北報導】時代力量黨團1日召開例行立院黨團會議,決議本周將提出3項法案,分別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原住民身分法》2條修正草案,以及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的兩國協議監督條例。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高潞‧以用表示,修正《原基法》是為落實原住民部落對原住民土地開發的知情同意權;有關《原住民身分法》,則修法廢除平地、山地原住民的劃分。至於兩國協議監督條例,黨團則以《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為法案名稱,以民間版五大立法原則為基礎,提出黨團版草案。

高潞‧以用表示,台灣社會對美麗灣事件還記憶猶新,然而目前在東海岸,仍有10項開發案涉及原住民部落的保留地與傳統領域,但是部落族人在開發前卻毫無知悉,也未曾參與討論或同意,顯示《原基法》第21條有關部落知情同意權的立法目的,未能落實。

時代力量主張修正該條文,配合原住民部落實際狀況,使土地開發應徵詢部落意見的範圍不限於「公有地」,而以包含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的「原住民族土地」為規範範圍。此外,行政機關欲做成有關原住民族土地利用的行政決定前,亦應知會部落並取得同意,否則行政行為無效;而相關行為造成部落有損失者,也應訂立補償機制。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修正,高潞則舉例說明:「靠海的阿美族是平原、靠山的原住民則是山原;苗栗的賽夏族是平原、新竹的賽夏族卻是山原」,顯示平原、山原的身分與選區劃分過於武斷,也不合邏輯,廢除該劃分在過去就是許多學者專家的共識,希望藉由這次修法,能再引發後續討論,並與《選罷法》乃至於憲改運動連動配合,進行選制改革。

至於外界統稱「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法案,時代力量黨團則承續318運動民間版之立法主軸,以「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國會能監督」等五大原則為基礎,增補提出《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執行黨主席黃國昌表示,黨團版本與各界戲稱「不監督條例」的政院版草案,最大的差異在於,黨團參酌原民間版草案,納入協議締結前的計畫監督與締結後的民主審議機制,並增納於締結過程中設立「民間諮詢委員會」的條文設計,達成「事前監督、事中參與、事後民主」的法制化程序。此外,在衝擊影響評估、民間相對報告、聽證程序與針對政治性協議的公民投票機制,黨團版也較政院版提出更進一步的制度性保障。

針對媒體朋友詢問有關國會調查權及於民間法人與個人的疑慮,黃國昌指出,國會調查權的相關討論,是奠基於2012年開始的研究小組,對於英、美、德、法等國的國會調查法制進行研究,並也曾與當時的立法委員討論擬定法案,曾獲得部分委員的支持。

黃國昌表示,為使國會獲取正確、充足的資訊,以做成妥適的判斷與公共決策,國會調查權是重要的制度設計。而國會調查權在我國的立法設計中,究竟是否應及於民間法人及個人,在實際的審查過程裡,可以持續討論、進行審議;不過,在目前的草案中,也已經有透過國外立法例的研究,符合民主先進國家的立法設計,也符合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文對國會調查權明確的範圍界定,並且參酌司法系統對證人的保護機制,含括一定的程序保障(律師或專業人士陪同輔佐、行政救濟等),對於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亦有得拒絕證言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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