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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促司法院等研議權勢性交犯罪構成要件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針對權勢性交犯罪,監委王幼玲、林雅鋒及楊芳婉等人提出調查報告敦促司法院及法務部重視權勢性交犯罪加害者與受害者權勢不對等之情狀及籲請研議構成要件明確性。

監察委員王幼玲、林雅鋒及楊芳婉針對「權勢性交案件」提出之調查報告表示,由於多數權勢性交案件被害人因畏於行為人權勢,不敢向外聲張、求援,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利用權勢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未遂罪之起訴與判刑案件數偏低,多數被告都只被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到1年,量刑結果,為法官在個案審理時之審判核心事項,本院自應予以尊重,惟各級法院之法官應多加關注加害者與受害者權勢不對等之情狀、社會缺乏權勢性交之區辨意識、弱勢人權之保障。司法判決之結果,實關乎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及我國在國際公約保障弱勢人權之評價。

王幼玲、林雅鋒及楊芳婉於調查報告中指出,據司法院統計,近5年刑法第228條第1項權勢性交罪之件數,最低5件,最高12件,每年平均8件;刑法第228條第2項權勢猥褻罪,最低5件,最高13件,每年平均9件;刑法第228條第3項權勢性交未遂罪,自104年後未有案件,5年合計僅2件,件數甚低。又違反刑法第228條第1項權勢性交罪案件,平均刑期1年2個月,有罪率為86.49%;違反刑法第228條第2項權勢猥褻罪案件,平均刑期6.23個月,有罪率為88.64%;違反刑法第228條第3項權勢性交未遂罪平均刑期4個月,有罪率100%,案件數量不多且量刑也較低,多數被告都只被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到1年。

監察委員王幼玲、林雅鋒及楊芳婉說,刑法第228條第1項、第2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立法意義在於,一些加害者利用自己的年長、職權、照顧身分等讓受害者與其發生性行為,且因為雙方具有權勢關係,讓受害者無法或不敢反抗。因此,表面上貌似合意的性行為,其實屬於妨害性自主的範疇。其中可能的利用權勢性交型態包括:親屬間長輩與晚輩、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老師與學生、年齡差距過大的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上司與下屬、業務與客戶等。

林雅鋒強調,由於多數權勢性交案件被害人因畏於行為人權勢,不敢向外聲張、求援,司法人員必須對權勢性交案件特質有所了解。目前事實審法院設有性侵害專業法庭,司法人員需受專業訓練。監委調查分析現行制度之執行情形及相關統計數據後,提出調查報告。監委敦促司法院及法務部重視權勢性交犯罪加害者與受害者權勢不對等之情狀、弱勢人權之保障及籲請研議提升構成要件明確性,並落實司法人員法定訓練時數。

監察委員王幼玲、林雅鋒及楊芳婉有關「權勢性交案件」調查意見有,一、  刑法第228條規定之利用權勢性交罪、利用權勢猥褻罪及利用權勢性交未遂罪之量刑結果,為法官在個案審理時之審判核心事項,本院自應予以尊重,惟除考量學理外,各級法院之法官應多加關注加害者與受害者權勢不對等之情狀、社會缺乏權勢性交之區辨意識、弱勢人權之保障。司法判決之結果,實關乎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及我國在國際公約保障弱勢人權之評價。

二、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利用權勢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未遂罪之起訴與判刑案件數偏低,是否肇因於該條構成要件缺乏明確性,致檢察官與法官適用法律時在「未違反其意願」之要件前提下,難以進一步舉證或論斷「利用權勢或機會」之要件是否成立,而形成妨害性自主罪法益保護體系之缺漏?刑法第228條犯罪因合意的任意性被壓制,宜請法務部研議刑法第228條「利用」要件之明確性,司法官學院教育訓練之課程亦宜列入研討。

三、  司法院及法務部就法官與檢察官之職前或在職教育訓練,除應提升性別意識之教育訓練外,亦宜就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妨害性自主之要件及實務案例設計課程,並落實法規之基本訓練時數之要求,俾利實務上完善妨害性自主罪法益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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