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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議員提案 AIT處長需具大使級別

兩位美國聯邦眾議員12月23日正式在國會提出法案,要求今後美國在台協台北辦事處處長具大使級別,其人選必須通過聯邦參議院的任命確認程序,身份等同於「無任所大使」,須經參議院確認。

這個名為「台灣使節法」(Taiwan Envoy Act)的法案是由眾議院國會台灣連線(Congressional Taiwan Caucus)創始成員、俄亥俄州共和黨籍眾議員夏伯特(Steve Chabot, R-OH)與民主黨籍的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亞太小組委員會主席舍爾曼(Brad Sherman, D-CA)共同提出。

法案稱,國會認為長時間沒有一位美國在台協會處長將有損美國利益,因此即便在其他法律下,美國總統仍然「必須在參議院的諮詢和同意下,任命一個人選擔任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法案生效後美國總統任命的第一位處長人選即必須經過這個程序,處長的服務地點在台北市的美國在台協會,其級別與身份等同於「無任所大使」(Ambassador at Large) 。

對於議員提出這個法案,總部在華盛頓的美國「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會長郭正光錶示,目前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是由國務卿任命,缺乏國會的監督與製衡,但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是美國派駐台灣的事實上大使(de facto Ambassador),台裔美國人希望看到AIT處長之任命經過參議院的同意,其原因在於國會有權通過這種同意程序來監督美台關係。

郭正光在一個聲明中還說,美國在台協會處長的「行為、發言和舉止都像是一位大使,這是為什麼由參議院來確認他或她的任命更為適當。」他說,這不是美國國務院派到加勒比海地區的人選,台灣海峽仍然是世界上的熱點之一,參議院有必要在最大程度內審視這位美國在台協會處長的潛在人選。

美國在台協會是美國與中國建交後,美國國務院依據《台灣關係法》設立的非營利組織,台北辦事處實質處理相當於美國大使館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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