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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啟惠遭公懲會申誡 監察院聲明並非彈劾案

【巡迴記者劉戡宇特別報導】針對前中央研究院長翁啟惠被撤銷彈劾仍遭公懲會記申誡,監察院聲明表示,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撤銷有關翁啟惠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罰處分,並非彈劾案之撤銷。

針對「翁啟惠已被撤銷彈劾卻仍遭公懲會記申誡」及「撤銷彈劾卻未及時通知,監察院害翁啟惠被懲戒」,監察院提出聲明表示,翁啟惠於任職中央研究院院長期間,因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等重大行政違失,經本院於106年7月24日106年劾字第7號予以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嗣經該會以106年澄字第3498號判決予以申誡在案。

監察院於聲明中指出,監察法並無所謂「撤銷彈劾」,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108年3月28日第5屆第44次會議決議撤銷者,係有關翁啟惠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罰處分,並非彈劾案之撤銷,且該懲戒案件與翁啟惠不服本院前以其101與102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為106年12月7日院台申參一字第1061834215號及107年12月6日院台申參一字第1071833559號行政處分是為二事。

監察院於聲明中強調,訴願審議委員會應訴願人翁啟惠之請,就其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行政裁罰案件所提訴願案件,於108年3月28日該會第5屆第44次會議中進行言詞辯論並經審議後,為求審慎,相關決定書內容經送參與言詞辯論與案件審議之委員確認並陳核定後,於108年5月3日發文,係為行政作業程序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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