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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永欽奢談美河市案 司改團體砲轟不適任

【2016.03.31/新聞大聯盟報導】針對司法院大法官兼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逾越司法分際,違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法官倫理規範,永社31日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北社、台灣陪審團協會等團體及釋字第732號解釋聲請人美河市徵收案地主至監察院前召開記者會,具狀提出檢舉,要求監察院即刻予以彈劾,以維護民主憲政與司法尊嚴。

蘇永欽2015年9月以司法院副院長行政職及參與大法官會議的大法官之身分主動請媒體採訪,指出各媒體就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內容的報導錯誤,並宣稱台北市府當初徵收美河市土地案,並非毗鄰地,不在宣告違憲範圍內,未來美河市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後又多次投書媒體,公開強調上述觀點,更於該號解釋理由書發布後沒幾天,就透過司法院,擅自竄改網路版協同意見書。

司改會說明,大法官下置書記處,並設有發言人,歷來從未有直接針對解釋文之內容,對外發表意見之憲政慣行,蘇永欽既非主席,亦非發言人,沒有資格代表整體大法官,恣意對外發言並評論,已有僭越權職之虞。蘇永欽如認本號解釋說明未清,應表明於意見書中,沒有再特別對媒體說明之理。何況,「美河市案」土地是否屬於釋憲文範圍,自始即非釋字732號審理過程中之爭點,因此蘇永欽所提意見根本不屬於「該案件範圍內」事項,並無本於職務上公開解說之必要。

永社代表黃帝穎指出,「法官不語」是憲政民主國家司法權「不告不理」原則的一環,並不是如同蘇永欽片面投書宣稱那般「法官不語是不合時宜的法律神祕主義」。且按照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司法院大法官既然是法官法第2條所稱法官,蘇永欽自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大法官雖然職司法令統一解釋之責,但審判外就自身涉及案件的自我飾辯之詞,絕不能作為個案脫罪的藉口。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抨擊,蘇永欽向來反對「憲法訴願制度」,從來不吝表現出大法官應該「離個案越遠越好」的態度,例如有關「違憲審查」與「釋憲聲請人能否得到救濟」,其在釋字第725號協同意見書,清楚地認定兩者應「相互脫鉤」,這次卻幡然改弦,所作所為與其先前完全判若兩人,法律見解南轅北轍,要如何使人民信任?

針對蘇永欽篡改「意見書」,民間司改會先前也引述學者說法認為,意見書雖然不是判決本身,也不是判決所據的理由,但它更非單純個人意見的抒發,大法官亦無權任意更換。蘇永欽恣意變更原已生效的公文書之內容,既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規定之辦案程序規定,還可能涉及刑法「變造公文書」之罪嫌,損及人民對大法官職務之信任,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應受懲戒。高榮志律師強調「監察院是最後一道防線」,若未能妥適監督,將致人民對大法官的信賴與中立期待消滅殆盡。

曾任美河市案地主委任律師的立委顧立雄到場痛批,「沒有看過這麼沒有『格』的大法官」,並表示「完全不能接受蘇永欽這樣在網路上擅自增加原文沒有的地方」,被發現後才請司法院書記處重寄紙本給當事人和律師,此舉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強烈要求監察院嚴加調查並移送懲戒。

美河市徵地違憲案的釋憲聲請人、地主代表范先生鄭重聲明,目前當事人們仍有提起再審的意願,也就是說,相關救濟程序尚在進行當中,未來仍有繫屬於行政法院之可能。而蘇永欽身為司法院副院長,掌理司法行政事務,竟然多次在媒體訪問或投書,此舉將對於審理該案得否再審的法官心證造成重大影響、已侵害審判獨立,也嚴重傷害當事人的權益。范先生並帶領現場地主們多次高呼要求「蘇永欽,下台」。

黃帝穎強調,無論蘇永欽是否在為主導美河市聯合開發案的前市長馬英九脫罪,其爭議言行,非但干預司法個案、侵害審判獨立,甚至破壞憲政分際、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引起社會輿論撻伐,包括:司改會高榮志、顧立雄、邱顯智、黃帝穎、監委王美玉等都認為蘇永欽不該評論個案,質疑其涉嫌干涉個案審判。

台灣北社社長張葉森批評蘇永欽行為僭越大法官權限,有損大法官職位尊嚴,私自變造公文書內容,違反法官法、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與刑法等相關規定,因此參與本次檢舉,要求監察院即刻予以彈劾。

永社、民間司改會、台灣北社及台灣陪審團協會共同呼籲,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依憲法行使彈劾權,蘇永欽違法失職情事重大,須受懲戒,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程度甚為嚴重,已不適任司法院副院長及司法院大法官一職,亟需由監察院調查追究其違法失職責任,監察院應依法彈劾,並移送職務法庭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追究相關責任,淘汰不適任之大法官及司法院副院長,以維民主憲政與司法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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