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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參與太陽花學運 監院要求檢討改進

【2015.04.16/新聞大聯盟台北訊】有關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黃國昌,參與2014年3、4月間「太陽花學運」,是否涉有違失一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6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仉桂美、方萬富所提調查報告,要求中央研究院及銓敘部檢討改進

該案經函請中央研究院、銓敘部、司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機關說明及調閱相關資料,約談相關機關,並舉辦諮詢會議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就相關制度性問題表示意見,以釐清疑義。調查報告主要意見如下:

首先,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黃國昌為抗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結果,涉嫌於2014年3月18日煽惑群眾佔領立法院,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觸犯公然煽惑群眾犯無故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罪,提起公訴在案,相關涉嫌違法情事亦涉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惟依司法院函復說明,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倘未兼行政職務,尚非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應受懲戒之對象,自應由中央研究院依該院聘任契約等相關規定處理。

其次,有關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銓敘部本於法規主管機關之立場,認為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且與一般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並無不同,自應尊重其法規主管機關之見解。中央研究院對該法規主管機關之解釋如有不同見解,則應思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或以提案修法之方式,明確規定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之定性,以資適用相關倫理規範。

再者,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黃國昌於2014年3月18日至4月10日期間,以請休假參與「太陽花學運」,但是部分請假是以事後補請方式辦理並獲機關首長准假在案。相關請假程序是否合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等相關規定意旨,非無爭議。銓敘部允宜審慎研議,妥為訂定相關判斷之具體標準,以資機關首長遵循認定,並符法制。

此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於2014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原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準用該法之規定,修正限定為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始準用之。依據銓敘部及監察院諮詢學者專家見解,中研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參與「太陽花學運」,宜採「從新從優」的法律原則,不再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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