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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山子分洪道漏油污染 監察院糾正水利署

【2017.10.11/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台北報導】監察院11日通過糾正經濟部水利署及台水公司,處理基隆河員山子分洪管理中心漏油污染自來水事件辦理情形,於執行過程中未善盡管理及查驗職責,水質監管機制形同虛設,未妥慎處理善後賠償事宜,增加國庫負擔。

審計部派員調查經濟部水利署及台灣自來水公司處理基隆河員山子分洪管理中心漏油污染自來水事件辦理情形,核其執行過程有未善盡管理及查驗職責,水質監管機制形同虛設,以及未妥慎處理善後賠償事宜,增加國庫負擔等重大違失」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1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經濟部水利署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提案監委高鳳仙指出,104年8月員山子分洪管理中心漏油污染基隆河員山淨水場自來水,致瑞芳地區1萬餘用戶停水近5日,嚴重影響民眾之健康、用水及作息,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台水公司管理及監督廠商履約不周,求償不利,致國庫損失5,000餘萬元,故予以糾正。

高鳳仙於糾正經濟部水利署及台灣自來水公司之糾正案文中指出違失為,一、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下稱第十河川局)之得標廠商及其協力廠商於104年8月5日上午派員至員山子分洪管理中心進行保養水門機電設施工作,於灌滿日用油箱後,疏未手動停止泵浦及閘閥,致柴油漏出約173公升,進入員山淨水場,遲至台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於翌日上午10時40分接獲民眾反映自來水有異味,始於當日下午1時30分停止供水,待員山淨水場及基隆河段等相關地點油污清理完竣後,始於104年8月11日凌晨全面恢復供水。該局未訂立加油處理之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對承攬廠商監督不周,造成漏油事件,使瑞芳地區1萬餘用戶停水近5日,嚴重影響民眾之健康、用水及作息。

二、經濟部所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水公司)辦理員山淨水場委外操作案時,任令廠商才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才勝公司)未落實相關巡邏(視)及觀測工作,亦未就督導缺失進行改善,仍將養魚箱置於淨水場室外,不利隨時監控水質,相關履約管理及水質監管機制形同虛設。再者,台水公司明知油污會沉澱於水中,無專業油膜設備無法監測,其與才勝公司之委外承攬勞務契約卻無檢測油污項目,肇致淨水場取用原水遭油污污染後未能察覺,仍持續出水供應予瑞芳地區民眾使用長達1天,嚴重影響民生用水安全,事後向才勝公司主張抵銷240萬元卻因契約無檢測油污項目而遭敗訴判決。

三、第十河川局及台水公司因本事件而支出災損及慰問金高達5728萬餘元,向亞太公司起訴僅請求賠償包括罰鍰在內共400餘萬元後,三方成立訴訟上和解,亞太公司僅願給付450萬元及罰緩300萬元,第十河川局雖保留4774萬元綜合損失慰問金求償權但迄今仍未提起訴訟,台水公司卻捨棄該4774萬元求償權,且其向才勝公司主張抵銷240萬元亦遭一審判決敗訴。第十河川局及台水公司事前未評估廠商之賠償意願及追償可行性,且支出綜合損失慰問金並無先例且無明確法律依據,事後向廠商追償不力,致使國庫負擔5000餘萬元。

四、台水公司於污染事件發生後,研議員山子淨水場等相關改善措施,訂定加強淨水場原水取水口巡檢、水源保護區巡查及廠商演練等相關改善作為,然卻未按該公司通函要求落實辦理,亦未依上級核復意見積極督導成效,而以人力不足、尚待補足為由,顯未記取教訓切實檢討改進,無法有效降低污染發生及營運風險,核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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