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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說明成立「院際協商小組」無涉憲法賦予總統院際調解權?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針對媒體報導有關監察院說明成立「院際協商小組」,監察院表示,與司法院之間成立院際聯繫小組促進兩院運作溝通,無涉憲法賦予總統院際調解權。

依據憲法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之規定,院際協商之權確實屬總統職權,其他五院無權成立侵犯憲法賦予的總統職權,而

監察院10日針對媒體報導有關組成「院際協商小組」表示,監察院與司法院聯繫平台由來已久,監察院本次成立院際聯繫小組,係延續歷來院際聯繫之經驗傳承,之前聯繫機制皆以兩院副秘書長層級進行聯繫,本次成立「院際聯繫小組」,係以監察委員為成員,提升層級,其目的主要是使監察及司法兩院職權建立良善溝通協調管道,就兩院行政事務透過先行研議形成共識,藉此避免兩院歧異,達到良性互動及促進行政效能。

監察院另指出,經常須就已定讞的司法案件向司法院進行調卷,但因行政手續繁雜,致使案件時機延宕,形成民怨,在尊重司法審判獨立的前提下,基於憲政權力分立原則,監察院謹守監察與司法之分際,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司法人員及司法審判案件之調查,均本於「謹慎、節制」之精神進行調查,監察院有鑑於此,爰由監察委員召集成立「院際聯繫小組」,促使兩院獨立職權行使,有良善溝通聯繫管道,並不涉及憲法第44條所賦與總統之院與院間權限爭議處理權限。

監察院成立「院際聯繫小組」是為了院與院之間的溝通、協商無涉總統職權,若明定為成立「院際協商小組」就有侵犯憲法賦予總統的職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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