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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任私校職停領退俸違憲 銓敘部修法

退休再任私校職停領退俸規定被宣告違憲,銓敘部提出修法,刪除退休軍公教再任私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相關規定;按月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也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這兩項修法草案須先經考試院會通過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校,同時領有退休金,過去遭質疑為「肥貓」,因此2016年6月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時提出修法,如果公務員退休後再任私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就得停發月退金。不過,大法官釋憲為違憲。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大法官認定這些條文違反憲法平等權,從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銓敘部提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退休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相關規定;對於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的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另定調整比率,或至少每四年應檢討。

另外,現行法對公務人員在職自行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仍須計入公務人員當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與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6範圍內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得免計入提繳當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兩者課稅規定不一致,導致租稅不公平疑慮。

因此,銓敘部提出的草案中增訂,公務人員依規定按月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另外,銓敘部也提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政務人員繳付的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規定、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的政務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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