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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檢討「職等標準」 考試院長黃榮村:量化大數據需符合社會期待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特別報導】專制獨裁執政時期為了執政當局用人方便所訂的「職等標準」,早已不符時代朝流走向,考試院長黃榮村已經交付銓敘部長周志宏未來職等標準朝量化大數據改進。

依現行的官規官制文官體制的職等標準為民國76年1月14日考試院(七六)考台秘議字第0129號令訂定發布實施至今,超過34年,由於時代潮流變化太迅速,涉及全國公務人員之職等標準是應該全面檢討改進了,否則非但應付不了現時的文官,早已被譏為「食古不化」的歷史文物。

職等標準之質化説明隨一日一變的時代政治變遷而無法適應,何況台灣的民主化現象多樣化,唯有提出量化大數據來説明,才具有說服全國公務人員有關職等標準之説服力,考試院長黃榮村8日與記者見面會上,針對「職等標準」未來將反省檢討如何採用量化大數據以符合時代潮流趨勢走向,他認為量化大數據的概念很好、很容易做到,還可以更細緻一此,現場並要求銓敘部長進行研究,提出方案。

對於官規官制之設官分職本來就應該是職、等要相符合,特別是中央與地方政府之處處皆有「跨職務、跨職等、跨官等」之種種紊亂現象發生,看到職等標準的質化説明就像古代人讀文言文一樣咬文嚼字深奧難懂,為何不能量化為大數據一看就懂?如簡任第十四職等為100分、簡任第十三職等95分水準等等,如此一來最符合時代需求,且讓一般公務員易懂易接受,更具有完整説服力。

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的監督之權已經遭立法院表決刪除,考試委員之名額也緊縮為11名,不過對考試委員之資格未曾改變,考試委員應具有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曾任典試委員而有貢獻者、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學職豐富有特殊著作或有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等等皆為被提名考試委員之基本條件,其中考選、銓敘、保訓為考試院最重要之三項職權,過去傳統觀念重考試取才,不重培訓及銓敘,雖然時代不同,目前這屆考試院已在院長黃榮村要求下非但逐漸重視保訓,更重視銓敘,改變以往重考試而不重銓敘的官規官制,畢竟涉及全國公務人員現職、退職之一切褒貶獎懲福利等重大事項有待加強。

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不應再依過去的傳統觀念以考選取才為主,何況現在的六都已經取代過去的省政府時代了,官規官制的文官制度是應該全面檢討,主管全國公務人員之人事機構之銓敘部應積極主動提出改進檢討,設官分職本來就應該是職、等要相符合,特別是中央與地方政府之處處皆有「跨職務、跨職等、跨官等」之種種紊亂現象發生,如教育部過去從軍訓處借調到部本部的簡任十職等上校或薦任第九職等資深中校由於是軍職不能擔任文職的薦任第九職等課長主管職位,但出差時就發生了文職薦任第九職等主管的課長所報的差旅費比軍職的中校、上校等課員要來的少之有趣的怪現象。

此外,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依職等標準說明,其中工作權責規定為參照職等標準概述本職務所受及所予監督、工作之繁簡難易及其職責程度之高低,以及所為之建議或決定,對國家及社會大眾所生之效果或影響;本職務依職等標準說明所需之學識、才能、技術、訓練、經驗、所需創造力以及領導能力等,而職等標準從簡任第十四職等到委任第一職等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從運用「極為廣博、甚為廣博、頗為廣博、較為廣博、非常專精、極為專精、甚為專精、頗為專精、較為專精、專業學識、專業學識、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學識、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學識、到初步基本學識或粗淺之初步專業學識」等相對模糊的迷思概念早該面對現實社會潮流趨勢進行深入改造,否則對於經過多次層層國家各種考試取得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不是相當諷刺?因為從第十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所運用的學識竟然分為極為廣博、甚為廣博、頗為廣博、較為廣博等四種廣博學識是不是太過時了?至於從簡任第十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之學職則分為非常專精、極為專精、甚為專精、頗為專精、較為專精學識等橫跨五個職等的專精學識知識更是令人啼笑皆非,專精學識又代表什麼?難道已通過考試取才,又經過培訓教育後正式成為公務員資格,又經過多年考績逐步升等的公務員受到這種不倫不類的分等限制不是很詭異嗎?更可笑的是從委任第五職等到委任第一職等所須具備的「學識」竟然分為專業學識、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學識、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學識、初步基本學識或粗淺之初步專業學識,這種公務員之學識分類更讓人無法苟同,考試院長黃榮村也認同職等標準是時候進行改革。

依憲法所賦予考試院行使之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可證考試院對於文官制度之制度化、程序化、正義化有無可推卸之責任,官規官制之重要性決定國家未來之發展,考試院不應輕忽,舉例來說,依規定五院之參事應單列為簡任第十三職等,而考試院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考試院置參事六人到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簡任第十三職等,反觀考試院所屬之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置皆單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且都擔任過部本部之處、司長等職務,考試院之參事本應單列為簡任第十三職等,反倒成院參事不如部參事,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考試院之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之主任職務竟然列簡任第十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與所屬之部會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職等一樣,反觀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之編制皆為單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如此的院部會官職等標準落差竟然有天壤之別!其它如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之職等標準竟然與考試院不同,這種職等設置已經有「一國多制」現象發生,更何況職等標準?

涉及全國公務人員之權益義務,考試院為因應未來文官制度之官規官制是有必要全面進行檢討「職等標準」,以免再遭公務人員之物議或質疑,才能重建公務人員之尊嚴及光榮,期盼銓敘部能提出符合考試院長所說的要求,深入進行檢討,更期盼能提出符合全國公務員所需求的「職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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