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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選舉 參選人四月起需設政治獻金帳戶

【2018.02.20/新聞大聯盟報導】2018年11月24日即將舉辦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涵蓋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代表及村(里)長等9項類別。其中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等4類擬參選人,得自2018年4月25日起,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

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3類擬參選人,得自2018年8月25日起,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擬參選人,則因政治獻金法第12條修正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仍不得向監察院申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擬參選人應經監察院許可及設置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並應依法設立收支帳簿,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金額等明細,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如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將依該法第26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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