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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實施壓艙水公約 守護海洋生態環境

【2017.03.04/新聞大聯盟報導】為維護我國海域環境與生態,交通部定於今年9月8日與國際同步實施國際海事組織(IMO)訂定的「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壓艙水公約),屆時所有進入台灣港口的國際航線船舶不得於我國領海範圍內交換或排放未經處理壓艙水,而且進港後必須申報壓艙水交換與排放紀錄,後續國際海事組織(IMO)並將強制要求所有航行國際線船舶必須設置壓艙水過濾設備,違反規定者,將依商港法、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及船舶法裁罰,最高可處以150萬元罰鍰。交通部呼籲國內外航商及早規劃於船舶裝設壓艙水過濾設備及配合申報壓艙水排放情形,以共同維護海洋生態環境。

交通部表示,大型船舶汲取海水壓艙,並依貨載情形調節排洩壓艙水,係維持船舶航行穩定的常見作法,國際海事組織(IMO)為避免船舶任意排放不同地區的壓艙水,造成水源夾帶病菌與非原生種生物,影響海洋環境與生態平衡,於2004年訂定壓艙水公約,規範壓艙水的排放標準與相關管理事宜,於2016年9月8日達到簽署國逾30國、船隊總噸位逾35%的生效門檻,並定於2017年9月8日於全球實施該公約。

交通部指出,壓艙水公約雖訂有明確的水質標準及管理方式,惟實際管理作法則授權各國自行訂定,為完備壓艙水的管理法源,交通部前於104年即邀集行政院環保署、農委會、海巡署等單位共同研商,於「船舶設備規則」增訂船舶壓艙水管理系統設置標準、「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增訂國際航線船舶進港須申報壓艙水交換與排放紀錄等管理規定,並協調環保署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管制未依壓艙水公約處理的壓艙水,不得於我國領海範圍內交換或排洩。

另為有效管理船舶排放壓艙水的行為,交通部已責請航港局於公約實施後,針對進港船舶實施檢查,依據船舶壓艙水申報紀錄、裝設壓艙水過濾設備及曾航經水域等條件,區分其風險等級,施行不同強度的檢查,並針對未依規定申報紀錄且曾航經霍亂疫區者,由該局會同環保署、農委會及衛福部等單位組成聯檢小組,澈底清查該船壓艙水及其可能排放海域的水質,以管控危害範圍,保障海洋生態環境及民眾健康。

為利航商瞭解壓艙水公約並進行壓艙水管理,交通部已完成航港法規修訂及公告周知,航港局並已陸續辦理3場次的座談會,請航商及早規劃於船舶裝設壓艙水過濾設備,及配合壓艙水公約及航港法規規定,確實申報壓艙水排放與交換情形,今年將持續辦理座談會向航商宣導,以利航商及早因應,共同守護台灣珍貴、豐富的海洋生態環境,並維護我國航運的國際地位與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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