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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 貪汙14年定讞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涉及八德、林口A7合宜住宅收賄案及財產來源不明案,皆判刑定讞。高院裁定葉世文三罪合併執行14年徒刑,葉世文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日前駁回確定。

葉世文自2008年8月至2013年6月間擔任營建署長,卸任後於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間,擔任桃園縣(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副縣長。

葉世文被控於營建署長任內,於一百年間藉林口A7合宜住宅案,收受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賄賂新台幣400萬元。

葉世文另於桃園縣副縣長任內,藉擔任八德合宜住宅案評選委員召集人機會,與趙藤雄議定以2600萬元作為協助遠雄建設取得八德合宜住宅標案的對價,並於2014年5月30日收受第一期賄賂1600萬元,翌日即遭搜索約談。

台北地檢署指揮廉政署偵辦,還發現葉世文借用女性友人銀行帳戶,存有3317萬餘元的不明財產。

最高法院今年四月就葉世文被控八德合宜住宅案、財產來源不明案駁回上訴,分別判處7年6月徒刑、3年徒刑,葉世文被控林口A7合宜住宅案則早在2016年間被判刑7年定讞,並已入監執行。

台灣高等法院五月間裁定葉世文三罪合併執行1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葉世文不服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不得再抗告,應執行14年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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