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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大武鄉前鄉長趙宏翰受賄 監院彈劾

台東縣大武鄉前鄉長趙宏翰,係第16(補選)、17屆鄉長,任期自100年12月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止,並於卸職後自107年12月25日至108年8月31日任臺東縣大武鄉公所秘書,被彈劾人擔任鄉長及秘書職務期間,有利用職務上執掌之工程標案機會,收受賄賂,及基於職務上行為圖利廠商之犯意,使多家廠商獲取不法所得之情事,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

監察院於109年5月11日審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提案,彈劾趙宏翰,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趙宏翰所涉之違失情節如下:

一、  趙宏翰任鄉長時,辦理「中央補助環境景觀綠美化暨本鄉樂活地圖規劃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標案,收取新臺幣201萬4000元回扣,作為協助廠商評選為得標廠商、確保廠商工程通過驗收及廠商工程款請領過程順利之對價。被彈劾人於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3年7月,褫奪公權4年。

二、  另趙宏翰9年前擔任鄉長及秘書期間發包除草及水管採購等8項工程,基於職務上行為圖利廠商之犯意,使多家廠商獲取不法所得,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判決,被彈劾人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對監督事務圖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

綜上,被彈劾人所為,核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1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21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第4條、第8條第2項等規定,並已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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