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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促金門縣研處 觀光發展基金審考機制

【2018.09.26/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審計機關促請金門縣政府落實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之資金運用、審核及督導考核機制,並依規定成立管理會審議資金運用計畫。

審計部表示,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金門縣政府於民國106年1月設立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未依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設置管理會,經函請研酌妥處,已成立管理會,並訂定「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作業規定」,規範管理會成員組成、審核方式及各項辦理案件之執行成果考核與督導等,落實基金資金運用之審核及督導考核機制。

審計部指出,金門縣政府為行銷金門並提升旅遊服務品質,促進觀光產業發展,特設置「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並訂定「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作為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執行準據,該基金106年度編列收支預算金額2億7278萬元,其中基金來源1億5110萬元,基金用途1億2168萬元,辦理100萬元以上之觀光發展計畫計21案。依據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條規定:「本基金由本府設置管理會,負責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計畫、補助案件之審議、決定及執行成果之考評。」金門縣審計室於107年4月2日查核發現,該府於106年1月設立該基金,迄未依前揭規定設置管理會,致資金運用計畫及執行成果,僅循公文程序簽陳核定,相關作業機制未盡完備,經於107年5月8日函請研酌妥處。

審計部強調,經金門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已於107年7月19日成立管理會,並訂頒「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作業規定」,規範管理會須設置委員7至9人、審核方式及各項辦理案件之執行成果考核與督導等,已聘任8位具觀光發展、城市行銷、主計等專長之委員,負責100萬元以上辦理案件之審核,及督導考核各項辦理案件之執行成果,使擬訂之各項計畫能契合金門地區觀光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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