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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原住民工作權 審計部促改善電子採購系統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行政院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系統,對於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未具備檢核及預警功能,經審計部促請工程會研謀改善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系統強化相關功能,提升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

審計部指出,政府為保障原住民工作權,於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工程會為確保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恪遵相關規定,於該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系統之採購招標公告「履約地點」欄位旁設有問號圖示,提醒機關注意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惟該提示並不明顯。

又該資訊系統對於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階段,是否確依工程會函釋採購程序,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執行作業規定,未建立相關檢核機制,致部分採購案評選過程未依規定先就原住民廠商進行審標及評選,最終決標予非原住民廠商,且該資訊系統之採購決標公告,亦未針對得標廠商是否為原住民廠商,進一步建立檢核及預警機制,影響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經於民國107年6月15日函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結果,工程會已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完成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系統修正並上線運作,於該資訊系統中,針對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新增檢核及預警功能,包括於採購招標公告及決標公告之「履約地點」欄位旁,增加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程序是否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等規定文字,請機關檢核確認,並於決標公告新增「是否為原住民廠商」文字,如填列為「否」,須再增填未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原因,進一步提醒機關注意辦理,提升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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