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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法 本人或配偶皆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為鼓勵男女配偶共同分擔養育責任,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刪除僅能本人或配偶一方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限制。

考試院表示,院會28日通過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鼓勵公務人員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年幼子女之責任,並增訂復職時應回復原職務之規定,保障公務人員之任職權益。該草案經行政院同意會銜後,即可發布施行。

考試院指出,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意旨,並因應現行實務需要與執行上易生爭議部分,以及參酌各界所提建議意見,擬具前揭修正草案,計修正5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一、配合性平法規定,增訂因養育子女或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留職停薪者,於復職時,除因機關改制等情形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應回復原(主管)職務,以保障其任職權益。

二、新增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若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代理人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之規定,以兼顧留職停薪人員與其他現職人員家庭價值之實踐。

三、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以鼓勵公務人員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年幼子女之責任。

四、公務人員非於公務部門服務之配偶,若其服務機構係輔助公務部門辦理國家任務或政策,經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達1年以上者,該公務人員亦得申請依親留職停薪,以促進家庭價值之實踐。

五、考量各家庭情況均有不同,增訂公務人員之3足歲以下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該公務人員得申請留職停薪之規定,提供制度上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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