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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調高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額度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考試院於16日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公務人員執行「危險職務」致全失能及死亡之慰問金,調高至新臺幣600萬元,將提供公務人員或遺族更充分之照護。

考試院修正重點為,一、公務人員執行危險職務意外致全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由300萬元調高為600萬元,公務人員執行一般職務意外致全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由120萬元調高為300萬元;二、增訂意外受傷未住院而須治療1次以上未達6次者,均發給3,000元慰問金;三、本辦法修正發布後,針對已發生尚未申請或已申請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依從新從優原則,放寬得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考試院表示,慰問金的目的在發揮政府即時關懷及實質照護因執行職務傷亡的公務人員或遺族。根據銓敘部106年至108年統計資料,每年平均核定失能及死亡慰問金案件數合計約20件,受傷慰問金則約400件,本次修正發布後,預估每年增加支出約7千萬元,對於整體政府財政之影響相對輕微,且失能及死亡慰問金額度已逾20年未調整,為強化對傷亡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之照護,確有檢討調高之必要。

考試院強調,本辦法所謂危險職務,是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於使用器具操作、製作、修繕或從事災害搶救、交通運輸、傳染病防治等,有較高傷亡或染病風險工作,依通常客觀之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失能、死亡之危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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