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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 鬆綁公務員兼職限制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為因應社會環境變遷而適當調整公務員之職務上義務,以貫徹憲法保障文官權利,考試院會18日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重行檢討公務員經商投資、兼職限制、服從義務、發表言論等規範以及適用對象,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精神,考試院除已於110年10月1日將服務法第11條、第25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04條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外,基於現行服務法沒有明確定義經營商業範圍,都是透過函釋規定,易造成公務員因不諳規定而觸法,所以針對服務法禁止經營商業範圍明確界定,以及考量現行公司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對於防範商業舞弊已有相關規定,就公務員投資規定改以其所任職務對該營利事業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為投資限制,但仍不得因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而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等;並就公務員因繼承、贈與、調職等理由,無法立即轉讓違法之投資股份或出資額等,增訂3個月辦理解除經營商業及投資適法性之緩衝期間等。

至於外界所關心兼職規定部分,針對實務運作需要,合理調整公務員兼職程序規範密度,就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部分,除由現行「許可制」修正為「同意制」(即事先許可或事後徵得機關同意皆可)外,如係未支領報酬且不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工作者,則不需要經權責機關同意;並增訂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考試院說,考量中央研究院為國家最高學術研究機構,其性質及地位,與其他各機關(構)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並不相同,該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未具行使公權力之性質,且亦未涉及行政資源的分配,職務上近似於未兼行政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故增訂渠等不適用服務法規定而由該院依其內部規約予以管理;以及為因應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之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工作性質特殊,修正其經商禁止及兼職規定授權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其業務性質另以辦法定之。

考試院指出,本次服務法修正草案一併將公務員服從義務加以明確具體化,以及適度界定公務員對外發表言論的界線,以完備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包含公務員以個人名義進行公共政策討論,未來毋須經機關(構)許可;以及公務員雖未經機關(構)同意而使用職稱發表與職務有關的言論,若對政府機關(構)形象、聲譽未造成負面影響,亦不違反發表言論的規定。考試院並將持續檢討現行人事制度,以完善文官管理法則,使公務人員人事規範得以因應國內外情勢變遷,進而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善盡國家人力資源部門職責。

考試院會18日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

一、修正適用對象範圍,增訂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不適用服務法規定。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修正公務員服從義務規定。

三、修正公務員發表言論相關規定,刪除公務員以私人名義發表與職務有關之談話,應經許可之規定。

四、檢討修正經營商業之範疇,並適度修正公務員投資規定,同時就公務員於就(到)職時,違反經營商業及投資適法性要件者,增訂緩衝期間。

五、整併並修正公務員兼職規定,將違反兼職規定的認定原則納入條文,並使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行為之適法性規範更臻明確。

六、明訂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之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服務法經營商業及兼職等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另訂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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