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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任內收受回扣 陳樹吉判4年定讞

雲林縣無黨籍議員陳樹吉被控在15年前擔任大埤鄉長期間收受廠商回扣140萬元,二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陳男無法再擔任議員,且須入獄服刑。

最高法院指出,陳樹吉係前雲林縣大埤鄉鄉長,於辦理該鄉92年度休閒農漁園區工程招標作業時,為使吳金聰、邱于庭得順利以統包方式得標承作該工程,竟基於圖利他人之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改採統包且最有利標評選之方式辦理招標,決標予佐源營造公司並簽約。

最高法院表示,陳樹吉更於該工程預算書審查會議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任由邱于庭代理佐源營造公司出席會議,使吳金聰夫妻藉由違法之借牌手段取得該工程之施作。嗣該工程由吳金聰、邱于庭轉包予呂振中、周福慶接手承攬施作完工,因而間接圖利呂振中、周福慶獲得不法利益,藉此不法獲利140萬元。二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陳男4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就陳樹吉共同圖利犯行,已詳敘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無違背法令之處。陳樹吉上訴,係對原審採證認事、其他得為裁量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任意指摘,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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