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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隔離假爭給薪 勞部:不符大法官解釋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等多個工會,24 日集結呼籲政府,防疫隔離假應強制雇主給薪,勞動部回應說,紓困條例是隔離、檢疫期間人身自由受限制而給予的補償,若要求雇主給薪,照說「不符合大法官解釋」。

行政院日前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草案中明定雇主應給予被隔離或檢疫的員工「防疫隔離假」,北市聯醫企業工會與團結工聯、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等團體,召開記者會籲請草案也應規範雇主,必須照常給薪,以符公平正義。

北市聯醫企業工會指出,無論被強制防疫隔離的原因,是否因職務所致,配合隔離就是為了避免其他人暴露在風險中,也為社會安全犧牲個人自由,若將配合防疫的責任,變成勞工無薪的代價,可能導致配合防疫變為一項懲罰,甚至可能讓隔離政策破功,反而造成更大社會風險與紛擾。

該工會估算,即便全國受隔離人次高達五萬人次,所需薪資補償最多約為新台幣10億左右,可以讓勞動者安心,落實有效防疫工作。

工會說,每一名勞動者都是讓全民在抗疫同時,也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功臣,希望立法院審慎考量勞工的付出以及對防疫的貢獻,明訂給予受隔離、檢疫、治療期間勞工有全薪假,對於自營作業者、時薪人員等,也有相應紓困補償措施,讓在社會各個角落執行抗疫的勞工無後顧之憂。

對於工會諸多訴求,勞動部表示,依照司法院釋字690號解釋,非確診病人若因接受隔離、檢疫期間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應給予合理補償,防疫措施全民都要配合,需要接受隔離、檢疫的民眾,不是只有受僱者,還包括自營作業者,像是計程車司機、攤販等,所以紓困特別條例,並非全以公假的角度來思考。

勞動部又說,若要求雇主給公假並給薪,反將防疫責任轉嫁於雇主身上,並不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

勞動部並提到,受僱者如果因執行職務,像是醫護人員因工作上原因,而接受隔離、檢疫者,因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本來就應照給隔離、檢疫期間的工資,不需重複在特別條例中訂定。

勞動部強調,有關防疫補償對象、資格條件、方式及金額等,都會協助衛福部儘速研訂辦法,並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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