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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車城鄉長林錫章收取回扣 監院彈劾

【2018.11.07/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屛東縣車城鄉前鄉長林錫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號為有罪判決,經監察院於11月6日上午審查通過彈劾車城鄉前鄉長林錫章。

監委高鳳仙、蔡培村表示,林錫章於擔任車城鄉鄉長期間,在「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標案,與其同居之機要辦事員趙清連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趙清連於103年1月間,向得標廠商收取工程款8%之回扣款新臺幣19萬元;在「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標案,與趙清連及曾同居之駱文宗,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趙清連於103年7月底指示得標廠商將工程款10%之回扣款24萬元交由駱文宗代為收受。

高鳳仙、蔡培村指出,林錫章知悉趙清連於其與駱文宗共同經營之大山羊肉爐兼職,並領取月薪4萬元,卻未依法處置,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規定,又於鄉長任職期間,每日僅在辦公室1小時卻未依規定請假外出,違法授權趙清連代蓋鄉長職章,未依法盡其綜理鄉政等職責,本案所涉4件工程,均係依公開之預算金額98折計算訂定工程底價,違反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核有重大違失,故提案彈劾。

高鳳仙、蔡培村於彈劾案文中指出林錫章遭彈劾之詳細理由為,

一、林錫章於擔任屏東縣車城鄉鄉長期間,與其同居之機要辦事員趙清連,2人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在「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標案中,由趙清連於103年1月間,向得標廠商收取工程款8%之回扣款計19萬元,2人共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林錫章與其餐廳合夥人駱文宗曾有數十年同居關係,其與趙清連、駱文宗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在「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標案,由趙清連於103年7月底指示得標廠商將工程款10%之回扣款24萬元交由駱文宗代為收受,3人共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核有重大違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亦為相同之認定,判處林錫章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2罪,各處有期徒刑12年10月、褫奪公權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褫奪公權7年在案。

二、林錫章明知趙清連下班後在林錫章及駱文宗合夥經營之大山羊肉爐工作,每月固定領取兼職所得4萬元,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任他項業務之規定,林錫章知情卻未依法處置。

三、林錫章自承其因辦公室沒有什麼事情好做,故每日僅於辦公室1小時,未盡鄉長應依法綜理鄉政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轄內機關團體等職責。再者,其每天上班進鄉公所1小時就離開辦公室外出,卻未依規定請假而由秘書代行職權,竟授權趙清連得蓋其保管之鄉長職章(甲章),違法由機要辦事員趙清連執行鄉長用印職務。

四、林錫章於鄉長任職期間,本案所涉4件工程均概依公開之預算金額98折計算訂定工程底價,顯有違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要求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訂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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