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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校長遴選爭議 教育部指依法進行監督

【2018.01.30/新聞大聯盟報導】教育部表示,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事宜,係依大學法第9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由校長遴選委員會執行遴選作業,教育部亦依據該辦法規定,以一致標準對所有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作業進行合法性監督,並完成校長聘任作業。

基此,校長遴選於大學法上有特別規範,至於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教育部向恪守並捍衛此一精神。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於107年1月5,遴定管中閔先生擔任新任校長,並於107年1月10日報請教育部自107年2月1日起聘任。教育部指出,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共計21人,係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及該校相關規定產生,並依規定秉獨立自主精神,執行校長遴選任務。

遴選過程如有爭議,依據前開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3條規定,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唯一具有權責的處理單位,所有決議均應經合議為之。而教育部對各方關切之事項,向係本著遇有疑義即要求各校遴委會釐清及儘速處理之原則,做適法性監督。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有關監察院所詢臺大校長遴選過程中爭議事項,教育部於107年1月24日函請臺大轉請遴委會認定,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以憑辦理後續聘任事宜。

茲因遴委會係採合議制,臺大107年1月25日函所送資料只敘明「國立臺灣大學說明」,未能確認是否業經「遴委會」認定,為期明確回應監察院所提問題並儘速處理校長聘任事宜,教育部已於107年1月27日函請臺大儘速補充並適當說明,一切均在符合大學自主及依法行政原則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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