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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說明:沈姓典試委員涉嫌瀆職案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108年10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7年公務人員特考警察人員考試沈典試委員兼召集人於考前涉嫌洩漏考題資訊提起公訴,考試院則說明表示,相關考試法規規定辦理,過程嚴謹順利,並無疏失。

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説,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併同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10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於107年6月9日至11日在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8考區舉行,並於107年8月20日榜示在案。本3項考試相關典試、試務工作,本部悉依典試法及相關考試法規規定辦理,過程嚴謹順利,並無疏失。

針對107年公務人員特考警察人員考試沈典試委員所涉案情,李繼玄指出,一、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人包括警大生及非警大畢業之現職警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報考661人(其中警大生76人,應屆47人,非應屆29人;非警大生585人),全程到考512人,其中警大生73人(應屆47人,非應屆26人);非警大生439人,需用名額85 人,錄取85人,其中警大生錄取56人(應屆47人,非應屆9人),非警大生錄取29人。

二、108年10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沈典試委員兼召集人於考前涉嫌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考題資訊,致發生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第83期應屆畢業生全部及格之不正確結果,將沈典試委員兼召集人因涉嫌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考題資訊及妨害考試正確性,提起公訴,按地檢署自107年7月中旬起至108年7月間,曾陸續行文考選部要求提供該項考試相關資料,本部在典試法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情形下,被動配合該署偵查工作,提供相關資料供該署參考,惟該署表示,基於偵查不公開,無法透露相關案情,且強調相關過程必須完全保密,108年10月14日收受本案起訴書前,並不知悉本案相關詳細內容,爰無從啟動調查處理。

三、依起訴書內容略以,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消防組沈典試委員兼召集人,明知擔任前揭考試典試職務,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考題,利用進入闈場審題時記下「消防戰術(包含消防戰術、消防機械、緊急救護)」、「消防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火災學與消防化學」及「消防安全設備」等科目考題重點,於考前(107年6月1日)以向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第83期應屆畢業生及尚未通過考試考生精神喊話為由集合期間洩漏考題資訊,使該等考生得以在考前知悉考題重點並加強準備,以此非法之方法,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考題資訊,致發生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第83期應屆畢業生全部及格之不正確結果,沈典試委員兼召集人因涉嫌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考題資訊及妨害考試正確性,提起公訴。

相關後續處理沈姓典試委員涉嫌觸犯刑法瀆職等罪嫌,考選部表示,業經起訴有待法院判決,除立即依典試法及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規定停止遴聘,後續亦將視違法事證進行相關責任追究,有關本案被動參與之應考人部分,本於維護考試公平性及應考人權益,於10月23日召開學者專家諮詢會議,就起訴書內容諮詢學者專家專業意見,釐清本案部分被動參與該次重點提醒之應考人後續處理方向,並參考其意見研擬後續處理方向,提報鈞院決定,107年警察特考沈姓典試委員涉嫌瀆職案與103年警察特考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洩題案之異同。

(一)相同點:皆為警察特考(內軌)三等考試,應考人背景為警大生及現職員警,被告皆為中央警察大學教師,擔任各該項考試典試委員職務,藉由入闈決定試題機會記取考題重點,透過考前複習或精神喊話機會,伺機向中央警察大學應屆畢業生洩漏考題重點,使該等人員於考前知悉考題重點並加強準備,致發生考試不正確之結果,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考題資訊及妨害考試正確性,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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