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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經發局前副局長王允宸 遭監察院彈劾

【2017.08.14╱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副局長王允宸於104年7月23日與欲申請臨時工廠登記業者周某至餐廳飲宴不當接觸且收受新臺幣10萬元現金,遭監委楊美鈴、蔡培村、章仁香提案彈劾,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委楊美鈴、蔡培村、章仁香於彈案由中提出3點:一、王允宸於監察院詢問及檢調單位訊問時,坦承與欲申請辦理臨時工廠登記業者周某至餐廳飲宴,不當接觸,且除105年1月14日當場退回再次餽贈10萬元外,共收受周某茶葉禮盒2盒、鳳梨酥l盒及柚子1箱,以及104年7月23日所收的10萬元現金,並為動支,有監察院筆錄可稽,且與王允宸等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調查時所述情節相符,王允宸亦因上述違法行為涉嫌貪污,業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當庭自動繳交犯罪所得10萬元,嗣經桃園地檢署提起公訴,是以,王允宸於104年7月23日收受高某公司現金10萬元且無退還之事實。

二、王允宸於104年7月23日下午回到辦公室後,經詢問承辦人,即應已知申請案可能不符合規定,於是日下班,打開茶葉禮盒發現10萬元現金,惟仍將10萬元現金留為花用,以王員任職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多年經驗,對違章工廠相關法令知之甚詳,卻照收10萬元作為讓工廠登記順利通過及不要再去裁罰之對價,顯已構成違背職務之行為。對照王允宸於105年10月27日法務部廉政署詢問筆錄:「問:所以你在當時就知道,高○公司的工廠申請臨時廠登可能不符合相關申請規定?答:是。」105年10月24日桃園地檢署筆錄,王員已承認違背職務,違失之責。

三、徵諸王允宸於104年7月23日與業者不當飲宴並收受現金10萬元之賄賂後,續於同年8月及9月與協助業者之鄭某密集聯繫與見面接觸,亦有桃園地檢署通訊監察譯文及行動蒐證報告可參,如就所收賄款10萬元有欲退還之意,不乏多有可退還機會,惟非但無退還之舉,連退還之意均未得以明證,核其所為,除觸犯刑事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6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利益等規定,已嚴重戕害公務人員廉潔形象,為整飭官箴維持公務紀律,並杜絕僥倖,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監委楊美鈴、蔡培村、章仁香並表示,王允宸雖辯稱,104年7月23日所收10萬元現金多次想退,又雖曾動支但可補回再還,且曾告訴在場人士鄭某要退該10萬元等語,惟查,王允宸於桃園地檢署相關筆錄均無此供稱,另依據監察院約詢在場人士鄭某,關於有無聽到王允宸想退還10萬元等情,其稱並無聽到王允宸所稱想退還10萬元之意,對照王允宸於桃園地檢署105年10月27日筆錄所載,足徵王允宸上開所言申辯乃卸責之詞,並不足採。

楊美鈴、蔡培村、章仁香等三位提案監委強調,王允宸於任職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期間,處理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案時,竟與業者不當飲宴,並收受10萬元賄款留己花用等情事,上開行為業經桃園地檢署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且王允宸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利益等之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倫理規範,其所為敗壞官箴行為,更嚴重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及執行公務依法行政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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