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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說明年金改革復審救濟期間

【2018.06.14/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退休公務人員自107年6月11日起,已陸續接獲銓敘部依107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重新審定退休給與之行政處分。

保訓會表示,退休公務人員如不服原行政處分,應於簽收上開行政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銓敘部轉保訓會提起復審,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保訓會指出,計算方式為,一、若退休公務人員於107年6月12日(星期二)收受銓敘部重行審定退休函,應自收受該函次日即107年6月13日(星期三)起算30日救濟期間,故提起復審之期間,至107年7月12日(星期四)屆滿,務請於該日以前將復審書等文件送達銓敘部。

二、若退休公務人員於107年6月15日(星期五)收受銓敘部重行審定退休函,應自收受該函次日即107年6月16日(星期六)起算30日救濟期間,故提起復審之期間,應至107年7月15日(星期日)屆滿,惟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末日,即至107年7月16日(星期一)屆滿。

保訓會強調,復審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銓敘部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並非以郵戳為憑,請務必預留郵遞作業時間,提起復審之法定救濟期間,係以「收到」行政處分之次日為「起算時點」,並不因該處分是否另定生效日,而有不同,邇來網路瘋傳,重行審定退休處分係於107年7月1日生效,於該日前提起復審救濟者將遭保訓會不予受理,核屬誤解,亦可能損及當事人之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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