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公務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修正4種法規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考試院會11日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7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2條、體能測驗規則第13條及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第2點、第8點等4種法規

考試院指出,院會11日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7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2條、體能測驗規則第13條及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第2點、第8點等4種法規,刪除主試委員會及舉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法源相關規定,並修正應考人體格檢查之醫療機構。

考試院說,本次修正之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及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是為因應典試法104年2月4日修正刪除主試委員會相關規定,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分別於107年4月27日及109年10月30日廢止,配合刪除相關文字;另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及體能測驗規則,則為因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於106年10月31日已全面結束營運,及地方政府所屬健康服務中心職掌事項未包括體格檢查項目,刪除上述應考人體格檢查之醫療機構。

考試院表示,為確保本院及所屬機關法令適用之合宜性,於今年2月開始全面盤點主管法規命令及各類行政規則計755種,其中應予修正、廢止(停止適用)者計259種,並規劃於年底前完成近9成檢討工作。本次修正之4種法規,即為配合法規全面檢討作業而重新審視。

最新消息

11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