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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張耀宇害人多坐6天牢 監院彈劾

台北地院前法官張耀宇2015至2017年間承辦案件逾四個月未進行而停滯者共31件,影響當事人權益;2017年未積極迅速審結並督導書記官正確送達,致收容人因此遭多執行6日,構成刑事補償責任,斲傷司法威信而情節重大。監察院通過監委蔡崇義、林雅鋒所提彈劾案,並移送司法院審理。

彈劾文表示,一、被彈劾人張耀宇法官自2013年9月5日擔任高雄地院候補法官,占台北地院刑事庭法官職缺;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為台北地院刑事庭候補法官,隨後請辭。張耀宇於2015年至2017年,承審案件無正當理由不進行停滯達四個月以上計31件,除違反該院法官辦案管考暨不當稽延自律基準外,並影響當事人權益。

二、張耀宇於2017年6月21日要書記官向當事人謊稱電腦故障延後開庭時間以掩飾自己遲到,顯未誠實勤勉、謹言慎行而損及職位尊嚴。

三、張耀宇多次以通訊軟體不當授權所配屬之書記官,指示書記官代定庭期,持其提、還押票專用章在還押票上蓋法官印章,用以提解人犯,甚至使書記官操作配置予法官之電腦,使用專屬法官之製作裁判原本等系統製作裁判原本,顯然怠忽職守,違反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

四、張耀宇承審該院2016年度一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除於判決宣示當日未提出判決原本外,反要書記官先亂傳錯誤之判決,嗣後再以正確判決覆蓋(俗稱AB判決),以規避辦案時效研考規定,違反謹慎勤勉義務。

五、張耀宇承審該院2017年度某案,拖延時間未積極迅速審結,且作成裁判前未依例再次確認收容人刑事前科紀錄資料,致2017年10月23日之第一次送達錯誤,遲至同年12月28日始再正確送達,致收容人原應執行至2018年1月4日止,卻至同年月10日始獲釋放,多執行達6日之久,不但構成刑事補償責任,更未妥速謹慎,損及司法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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