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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參議陳慶安酒駕遭監察院彈劾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臺北市政府參議陳慶安遭監察院彈劾通,並移送公懲會懲處,案由為,陳慶安於105年9月25日酒駕,經臺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違反公服法規定,經臺北市政府移送監察院。

提案彈劾監委江明蒼、蔡培村表示,陳慶安於105年9月24日22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160號福華飯店内,飲用葡萄酒後,於翌(25日)1時25分許,駕駛自小客車為警攔檢,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雖屬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然已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影響公眾對其職務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應受懲戒事由及懲戒必要,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依法提案彈劾,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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