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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安平工業區閒置難活化 監察院提出糾正

臺南安平工業區標準廠房係經濟部工業局於67年籌劃以安平工業區內未出售之土地興建,由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籌措資金開發,共興建72戶,於69年9月公告出售至79年間,僅出售17戶。

嗣該局於82年9月召開會議決議,將該廠房基地所有權登記為臺南市政府管有,並於83年將廠房建物登記為該公司所有,致該廠房建物及基地之所有權人不同,造成出售作業之困擾並產生滯銷,前經本院於89年提案糾正經濟部工業局,嗣後該局及該府雖曾提出相關解決方案,惟迄今歷經20餘年,該廠房仍閒置難以活化,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10年7月20日通過監委林國明、王麗珍所提調查報告,提案糾正經濟部工業局及臺南市政府;另針對本院前次糾正,行政院未持續積極追蹤督考後續處理結果,亦認有欠妥。

監委林國明、王麗珍指出,安平標準廠房之閒置問題,前經本院於89年提案糾正經濟部工業局後,該局及管有該廠房基地之臺南市政府雖曾提出相關解決措施,惟嗣後卻因中工公司要求結算開發成本所涉開發主體認定事宜,該局與該府間相互推諉始終未能解決,致該廠房興建完工逾40餘年,因欠缺管理維護,多數老舊不乏鋼筋外露衍生安全疑慮,詎迄今仍閒置難以活化,且該廠房之出售戶數,仍停留於79年間之17戶,均核有怠失。

此外,經濟部工業局對於是否償還中工公司開發安平標準廠房用地之土地取得成本,迄未能明確釐清,致爭議持續存在,影響對於該廠房閒置問題之處理,亦有未當。

另按民法第126條規定,租金之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臺南市為安平標準廠房基地之所有權人,中工公司自89年起即開始辦理該廠房之出租事宜,惟臺南市政府卻未積極向該公司主張給付土地租金,致損及市有財產權益,核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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