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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要求法務部正視並檢討書記官違反兩公約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監委要求法務部正視並檢討書記官忘記發公文,致受刑人延長強制工作4個月,違反兩公約卻無法救濟,要如何維護受刑人權益?

監委王美玉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彭姓民眾因案被宣告強制工作,105年10月7日泰源技訓所函報新竹地檢署,彭姓民眾可免繼續強制工作,新竹地檢署在10月14日簽辦完畢,卻因為承辦書記官的疏失,使公文躺了4個月沒有發出去,直到106年2月14日才發給高等檢察署,並於2月17日馬上向高等法院提出聲請,法院當天就作成裁定,彭姓民眾才得免繼續強制工作而改服有期徒刑,由於書記官的疏失,彭姓民眾不僅被延長4個月強制工作後才服有期徒刑,也影響到他申辦假釋時間。 

王美玉表示,新竹地檢署雖然對疏失的書記官記過1次,但該署欠缺對於這類案件的公文管考,導致無法及早發現延誤。而彭姓民眾雖然失去人身自由,但仍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依公約及一般性意見規定,不得使其遭受與喪失自由無關的任何困難或限制,因此書記官行政疏失所衍生的不利益,一律由受刑人來承擔,並不合理,囿於現行法規限制,彭姓民眾沒有救濟途徑,監察院要求法務部正視人民權益並檢討改進。

高等法院在裁定中指出,本案受刑人本來已可免予繼續強制工作,卻因為檢察署作業時間延誤,造成受刑人只能等待法院裁定准許才能開始計算刑期,如此超出比例原則及法定刑期的實質執行,受刑人無從預期,顯然不公,受刑人的處境令人同情又無奈。

王美玉說,彭姓民眾另有申請免執行徒刑,經監察院調查發現,刑法與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雖然設有規定,但長期沒有實際案例,並未發揮立法預期功能。此外,法務部於77年7月16日函明定:若已免繼續強制工作受刑分人只能辦理假釋,不得申請免執行徒刑,與條例第6條文義明顯不符,也與依刑法申請免執行徒刑的規定不同,無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故請法務部針對免執行徒刑相關制度進行全盤檢討,以維護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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