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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要求檢討 海巡署、交通部法制權責不明

【2018.02.09/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監察委員針對,有關海巡署協助交通部查驗商港區外之客船載客情形,要求確實檢討海巡署、交通部法制權責不明,以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保障客生命安全。

監委王美玉、楊美鈴、林雅鋒表示,根據規定客船搭載乘客超載時,由航政機關處客船所有人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始得放行。但據統計,103至105年度經海巡署所屬各安檢單位查獲超載之客船,計有6件,雖均經各安檢單位勸導並開立違規勸導單,函送航港局所屬各航務中心裁處。惟該6件違規超載乘客案件,仍強行出港,最高超載人數高達53人,嚴重漠視乘客生命安全。

王美玉、楊美鈴、林雅鋒等監委於調查報告中指出,因為權責不明,目前交通部與海巡署僅憑行政協助模式訂定「海巡署對船舶載客超過定額之處理原則」,辦理客船超載等查驗事項,實務面上,在海巡署無代為執行「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責令改善後始得放行」等預防性不利處分之權責情形下,尚難充分落實乘客安全。

交通部允宜就法制面研究以行政委託或法律授權海巡署辦理禁止航行等預防性不利處分,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處罰之可行性;海巡署執行海岸巡防法有關船舶安全檢查,亦應在符合發動阻止犯罪、危害發生之即時強制要件下,本於法定職權,限制船舶出港,以期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保障客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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