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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案公懲會判申誡 監委盼誠實面對

針對行政院前政務委員(後並兼任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管中閔長期且固定於壹週刊違法兼職撰寫社論,領取豐厚稿酬,經本院彈劾一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於108年9月2日以108年度澄字第3532號判決:「管中閔申誡」針對上開判決結果,本案調查委員王幼玲,蔡崇義聲明如下:

一、尊重公懲會判決結果;雖然判決細部內容,仍須等到正式收到判決書後,才能作進一步的研析。然而若對照主管機關銓敘部歷來函釋,公務員利用下班公餘時間兼任民間工廠、公司、飯店警衛職務、辦公時間以外執行國術損傷醫療業務、公餘兼任報社約聘校對、利用下班時間為家人及眷屬投保人壽保險並領取傭金、擔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利用週休2日或公餘時間擔任打零工店員、於公餘時間從事按摩業、下班後為民眾畫符驅魔或解運、利用下班時間或休假時間兼任無給職旅行社導遊或領隊……等節,均為該部認係違法兼職;本案公懲會判決結果,應屬衡平。

二、管中閔先生「固定」每兩周以週刊的立場撰稿社論,每篇對價2萬5千元,期間長達3年,從未間斷,與一般讀者投書屬偶發性,「偶一為之」之型態,明顯不同。管中閔先生於公懲會審理過程中,除辯稱「有許多前輩在公職期間撰寫社論而傳為美談,也從來沒有被指出說這樣做是違法的」等語,甚至還誣攀本院王前院長作榮、王前院長建煊都有寫過社論;實則,當時王作榮先生並不是公務員身分。王前院長建煊部分,他的秘書雷顯威已經就於108年1月16日即向媒體投書,說明「王建煊先生擔任監察院長期間,6年任期未曾支領薪水,遑論支領任何稿費收入。且王建煊先生擔任監察院長期間,容或對時政有所建言,但都公開具名投書,清楚表達個人觀點(可接受公評)。從未隱姓埋名」等語,公開駁斥管中閔先生之辯詞。

三、本案於公懲會審理期間,管中閔先生不斷以前述「張飛打岳飛」的言論,企圖透過媒體混淆視聽,轉移焦點,並以泛政治化的訴求,指摘本院「深文周納」他20年的所得資料等語,塑造被打壓形象。實則,本院曾先後3次約詢管先生,管先生皆拒不出席,透過媒體放話,以被害人自居。至於調閱管先生相關稅務資料,是本院歷來調查兼職案件的查證作為,並未針對管先生有所特別。

本案經公懲會判決確定,本院表示尊重,希望管中閔校長誠實面對,尊重判決結果勿再做出違反法律的錯誤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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